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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借時間除課程進行時間外,亦須將前置場佈與後續收場恢復至場地原狀的時間計算在內,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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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提供狀態請見合約或本辦法中附件。如未恢復場地原狀,將沒收保證金 2,000 元整,付予受影響的下一位場地使用者。發現前一位使用者未將場地復原,請拍照存證寄交協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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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簽訂期間以三個月或一年為基準;如非三個月以上租用者,則以本租用辦法簽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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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內不可飲食,離開前務必將垃圾帶走(含廁所的部分)。如使用不當造成環境汙損或破壞者,本協會將不退還保證金;如有環境設備損壞,租用者需照價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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佈置及桌椅排列請自行處理,我方僅提供所需的桌椅數並置於場地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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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需張貼海報、廣告等佈置,必須提前告知,並於活動期間使用布膠或不殘留的黏貼方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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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舉行活動有違政府相關法令、危害公共安全者、場地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轉借他人使用者,我方得以停止租借並不退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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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公區域非租用空間,切勿擅自進入。如需簽到,亦請於教室區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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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需租用錄影設備(含錄影機一台、腳架一支、延長線一條),租借費用另計。
錄影設備租借費用包含錄影器材租借費 500 元/場,以及錄影工讀生鐘點費 200 元/小時 (依場地租借時間計算)、影片轉檔工讀生鐘點費 200 元/小時(依實際轉檔時間計算,不足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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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遇強風、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,將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台北市政府之規定休館。 |